而奴隶与奴隶婚配后所生的孩子,也仍视为奴隶主的特殊动产。
而另一方面,秦琅又规定,吕宋都督府不得将犯罪的吕宋汉人或其家眷籍汉为奴,也禁止吕宋的汉人因欠债等卖身为奴抵债。
秦琅针对这种债务问题,推出的解决办法是个人破产条例,当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,将全部财产让与债权人分配,然后就不再承担债务。
这也是为了缓解债务导致的一些社会矛盾,特别是对一些底层百姓起到一个保护作用,这种个人破产法,其实最早出现在西方的古罗马,但在中国历史上,却从没有这种观念。
人死债不消,父债子偿,卖儿卖女抵债,甚至卖身为奴抵债,反正当债务无法偿还的时候,债主会想尽办法收回自己的利益。
在中国古代,债务,尤其是高利贷,导致大量的债务人最后无力偿还,最后不得变卖一切财产,甚至最后把家人和自己都变成了奴隶来偿债,尤其是在一些灾荒之时,这种情况格外的突出,也十分容易加剧社会矛盾危机。
所以秦琅在奴隶法案中,特别就加入了这几条,禁止因债务把良人变成奴隶,虽然他暂时只把这个良人的范围限制在汉人这个群体中,但这也是一个巨大的改变。
个人破产条例,是划时代的。
其出发点,与奴隶保护法案一样,其实都是为了给吕宋的未来社会,划一条最低的红线,避免最烂的事情出现。
奴隶虽然说地位低下,但历史上中外各国,奴隶起义的事情也是层出不穷,甚至动摇一个强大帝国的事情也很多。
对秦琅来说,蓄奴和役奴是现阶段吕宋不可避免的情况,但也必须得给奴隶一些希望,得给他们一条向上的通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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